武汉市红之星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84号之四 申请人: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38×××71存款4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