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1545号
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民、王小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承揽费4833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相继签订了8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累计下欠483300元承揽费,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不还,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称,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辽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辽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据此本案应当移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国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