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3945号
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市辖区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魏武大道与隆昌路交汇处(隆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斌,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48号体育西苑302房。
法定代表人:赵芳贤,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4元,由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璐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