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初206号
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瑞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因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原告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钟 鸣
审判员 韩晓武
审判员 安剑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铭阳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