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2144号 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41F37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