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5468号
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41F3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广西建工大厦2号楼第20-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69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生,住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麻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