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22民初2121号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化县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公司诉被告新化县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化县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化县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群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