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临澧县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4民初14678号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国际工业园孵化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振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衡,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佩,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街v>
法定代表人:裴德才,该处主任。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诉被告临澧县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风景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风景管理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美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2.9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0.85914万元(违约金以12.9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从2019年12月30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实际应顺延照计至清偿欠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美景公司诉称:2019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雕塑艺术服务外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雕塑艺术服务,总服务金额为42万元,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合同款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如逾期付款则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的雕塑工程已经各方验收合格,并已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合同款,截至起诉之日尚欠付原告合同款12.9万元(质保期限未满,不包含质保金)。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
被告风景管理处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0日,原告美景公司(承包方)与被告风景管理处(发包方)签订《雕塑艺术服务外包合同》,其中约定:1、美景公司从风景管理处承揽太浮山纪念馆广场浮雕创作项目,包括雕塑设计、创作、安装,合同工期60日,合同总金额共计42万元;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美景公司向风景管理处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2.6万元作为预付款,雕塑安装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美景公司向风景管理处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8.4万元作为预付款,经风景管理处完成最后验收合格后于2019年12月20日前向美景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作为第三批进度款即10.5万元,剩余合同金额的5%即2.1万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给美景公司;3、质量保修费为一年,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凡属于美景公司产品及安装质量问题的,美景公司应负责及时无偿修补;4、因风景管理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的,每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美景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开始对合同约定的雕塑项目进行施工安装,于2019年12月30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美景公司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合同履行中,风景管理处委托第三人向美景公司支付雕塑项目合同款共计(2019年10月10日支付6万元、2019年12月10日支付6万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15万元。此后风景管理处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本院审查认定的《雕塑艺术服务外包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雕塑出厂验收回执、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雕塑艺术服务外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风景管理处系涉案《雕塑艺术服务外包合同》的发包方签订主体,应当承担该合同的相应民事责任。该外包合同中明确约定风景管理处在涉案雕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向美景公司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即39.9万元(42万元×95%)及逾期付款则应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原告施工完成的涉案雕塑项目于2019年12月30日经各方验收确认合格,诉讼中被告风景管理处未能提交其已经向原告付清合同进度款39.9万元,原告提交的付款凭证证明被告已实际支付合同款共计27万元,被告至今还欠付合同进度款12.9万元,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合同进度款12.9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合同进度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该进度款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临澧县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12.9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合同进度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该进度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2元,由被告临澧县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桂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匡亮
书记员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