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104民初4611号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孵化大楼A栋1107号。
法定代表人廖知心,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山茅浒水乡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东郊乡浒州村八组,机构代码:563517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诉被告湖南东山茅浒水乡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美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美景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雕塑服务外包安装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4.3米×2.2米***人物铸铜雕塑一座,合同总价为55万元,总工期40天,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支付5.5万元,雕塑泥稿制作完成被告支付11万元,铜像制作完成并安装验收完毕后,被告支付剩余款项,逾期付款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制作成果,被告于2014年12月26书面确认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合同价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还欠付原告合同价款21.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雕塑价款21.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50674万元(以2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实际应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东山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被告东山公司(甲方)与原告美景公司(乙方)签订《雕塑服务外包安装合同书》,其中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人物铸铜雕塑4.3米×2.2米一座,合同工期40天,合同总金额为55万元,所有雕塑设计制作安装联络人、验收人由*****,一切结算以此人签字为依据;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5万元作为定金,乙方泥稿制作完成,甲方验收签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1万元,铜像制作安装验收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38.5万元,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签订合同后,被告东山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向原告美景公司支付定金5.5万元,原告按约制作雕塑。2014年12月26日,被告公司验收人***在制作安装验收回执单中签名确认原告制作安装的***雕塑项目验收合格。同日,原、被告签章达成付款进度协议,约定:双方于2013年12月14日签订《***雕塑》项目合同,于2014年12月26日前被告已向原告付款33.5万元,尚欠付款项21.5万元,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21.5万元。此后原告美景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东山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1.5万元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雕塑服务外包安装合同书》、银行电子回单、雕塑制作安装验收回执、付款进度协议及原告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举证,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雕塑服务外包安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交的雕塑制作安装验收回执证明被告方指定的验收人已书面确认原告制作安装的***雕塑已验收合格,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合格产品,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制作安装义务。被告作为接收方应按约支付相应价款。原告提交的银行电子回单、付款进度协议充分证明被告已支付款项33.5万元及尚欠剩余款项21.5万元,被告未按约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21.5万元,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违约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雕塑制作安装款项21.5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支付雕塑制作安装应按每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根据原告诉请、付款进度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及被告的违约情况,本院认定被告以欠付款项2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对原告诉请违约金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东山茅浒水乡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支付雕塑制作款项21.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款项2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美景创意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南东山茅浒水乡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1元,减半收取2825.5元,由被告湖南东山茅浒水乡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