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8374号
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曾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秋香,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工业村R3-A六层。
法定代表人丁后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志,男,系公司职员,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代理人谭芳芳,女,系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奥肯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3611元,由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