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惠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天惠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3338号之一
原告: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当涂经济开发区祥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44877331L。
法定代表人:张嫱。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群,王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惠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建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639919。
法定代表人:王瑞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天惠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宗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胜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