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惠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益诺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天惠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益诺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天惠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斌,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益诺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天惠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2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益诺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527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发生诉争事由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净化空调及内装工程承揽施工合同》第一十五点一条中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北京,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装修合同纠纷,案由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有明确约定管辖条款应从其约定。综上,本案应该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南京天惠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南京天惠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益诺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山东省交通医院生物治疗中心实验室净化空调及内装工程承揽施工合同》载明,项目名称:山东省交通医院生物治疗中心实验室净化空调及内装工程。4.2.8.5约定:“所有建筑、装饰材料及安装工程设备材料的质量均要求满足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并出具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5.1施工范围:细胞实验室装修工程,包括净化装修工程、普通区装修工程、净化空调工程、排风系统、普通区空调工程、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气体管道系统等。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级案由,都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15.1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涉案工程山东省交通医院生物治疗中心实验室净化空调及内装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属原审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庆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