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583号
申请人: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祥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44877331L。
法定代表人:张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建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639919。
法定代表人:王瑞雪。
申请人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