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58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祥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44877331L。
法定代表人:张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639919。
法定代表人:王瑞雪。
申请人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5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现申请人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33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