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飞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飞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知初字第00009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飞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创业街1栋1202。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武汉飞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