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36420号
原告:深圳市兴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同康富工业园综合楼4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54991。
法定代表人:周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春,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子健,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5号6号楼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44575T。
法定代表人:肖秋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儒田,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春、连子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儒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5654.75元及利息损失20096.9元(以775654.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24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8日,应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荣君府弱电系统工程合同》,就深圳荣君府可视对讲、门禁、梯控共3个弱电系统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工程中标合同价为2113705.51元,后续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项目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价款分四期支付:1.首期: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预付款;2.第二期:乙方所供货物进场后,双方代表清点、初验合格后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3.第三期: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4.第四期:保修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检通过后,无息向乙方结清5%余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317055元。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将全部货物送至施工地点并清点初验合格,被告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及2017年11月24日支付第二期款项320000元及630000元,合计950000元。2018年7月25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27日完成工程结算并签订《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最终结算金额总价为2242710.58元。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维保工作,并于2019年10月22日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及接收单位通过质保移交手续。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履行第三期及第四期的付款义务,但是被告于2019年2月2日支付200000元后至今再无履行任何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工程付款说明,明确该工程结算金额为2242710.58元,已支付1467055.83元,未付金额为775654.75元。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代替。因此,被告还应自2019年12月24日起向原告支付以775654.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答辩人承认拖欠原告工程款775654.75元,但答辩人并非有意拖欠,只是现在资金紧张,今年无力偿还,明年1月份可以偿还原告的工程款,希望原告可以免除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深圳荣君府弱电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深圳荣君府可视对讲、门禁、梯控系统工程,承包价为2113705.51元,工程价款分四期支付:1.首期: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预付款;2.第二期:乙方所供货物进场后,双方代表须在3日内清点、初验,清点、初验合格后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3.第三期: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4.第四期:保修期满(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检通过后,无息向乙方结清5%余款。
签订合同后,原告即按约进行施工。2018年7月25日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及物业单位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移交,形成了竣工移交报告,注明深圳荣君府弱电系统工程已按建设要求完成,验收合格,即日起移交荣君府物业单位管理。2018年8月24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2242710.58元。2019年10月22日施工安装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接收物业单位就涉案工程签订可视对讲系统质保移交表,注明系统开通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保修截至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质保维修移交事项:1.完成系统技术资料对接及移交;2.完成对物业维修人员技术维修培训工作;3.完成小区门禁对讲系统的网络通讯功能恢复及正常运行;4.截至2019年10月21日系统设备能正常运行使用。2019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付款说明》,注明:原告承揽的深圳荣君府对讲门禁系统工程,工程结算金额为2242710.58元,已付金额为1467055.83元,未付金额为775654.75元;已开具发票金额2131747元,工程完成质保验收,后续维护事宜已与物业公司对接完毕。但被告出具上述《工程付款说明》后,一直未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涉案《深圳荣君府弱电系统工程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根据《可视对讲系统质保移交表》,涉案工程系统于2017年7月30日开通,保修截至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现已届满,原告主张工程余款,符合合同约定,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2018年8月24日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2242710.58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付款说明》,再次明确涉案工程结算金额2242710.58元,被告已付金额1467055.83元,未付金额775654.75元,并说明涉案工程已完成质保验收,后续维护事宜已与物业公司对接完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775654.75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第四期工程款应于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原告主张从2019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兴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75654.75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75654.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国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锦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