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异322号
申请变更人:北京达隆恒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院**楼**_1958(商务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中秋,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罗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硕,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肖秋雄。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投公司)与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6689、06690号公证书和(2019)京精诚执字第00045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20)京0108执恢1949号]过程中,北京达隆恒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隆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达隆恒业公司称:北京达隆恒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将(2019)京精诚执字第00045号《执行证书》项下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含但不限于债权中的当金、违约金、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及相应权利(包含但不限于最高额抵押抵押权等)依法转让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依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另外,申请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中国商报(2020年10月28日,总第7317期,国内统一刊号CN11-0088)报纸上刊登了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宜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债权转让事宜已经通知到了被执行人。故请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同时提交了(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6689、06690号公证书和(2019)京精诚执字第00045号执行证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转账凭证、公告等证据。
中金投公司对上述变更申请不持异议。
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中金投公司与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保证合同》,并向北京市精诚公证处申请公证,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分别出具(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06689号公证书、(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06690号公证书,公证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十处不动产为当物,向中金投公司当款4000万元整,***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亦经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2019)京精诚执字第00045号执行证书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中金投公司依据上述执行证书向我院立案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8执恢1949号。
另查,2020年10月27日,中金投公司与达隆恒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金投公司将(2019)京精诚执字第00045号执行证书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全部转让给达隆恒业公司。达隆恒业公司依约向中金投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亦出具确认函,确认债权转让协议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达隆恒业公司。2020年10月28日,中金投公司在《中国商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告知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事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金投公司与申请变更人达隆恒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中金投公司的书面确认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中金投公司亦履行了通知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债权的义务,故中金投公司对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由达隆恒业公司取得,该债权转让已产生法律效力。达隆恒业公司提出的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6689号公证书、(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6690号公证书和(2019)京精诚执字第0004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债权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达隆恒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审判长 李 莉
审判员 潘亮洁
审判员 朱卉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