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恢19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罗锐。
被执行人:庄逸鸿,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5号6号楼2010室。
法定代表人:肖秋雄。
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庄逸鸿、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该案(2019)京精诚执字第0004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庄逸鸿、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8执恢19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刘 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