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4民初13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1: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那曲县文化东路浙江小区C区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MA6TC0ND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2:***,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格桑**
书 记 员 ***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