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3077号
申请人:昆山市宇熠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马塘路445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2627327Y。
法定代表人:于东亮。
被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新郭路333号四季商业广场509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716843A。
法定代表人:金春荣。
被申请人:***,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昆山市宇熠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昆山市宇熠通电子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