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131号
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郭路333号四季商业广场509-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716843A。
法定代表人:金春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1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部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1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喜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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