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宏华线缆有限公司、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219号
申请人:无锡市宏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白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0288450J。
法定代表人:谈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岳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942643X4。
法定代表人:黄永泉。
被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新郭路333号四季商业广场509-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716843A。
法定代表人:金春荣。
被申请人:孙建忠,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人无锡市宏华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消防太仓分公司)、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消防公司)、孙建忠合计价值8.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消防太仓分公司、苏州消防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孙建忠的银行存款合计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苏州消防太仓分公司、苏州消防公司、孙建忠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宏华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应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