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238号
原告: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2幢1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天平村3组。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郭路333号四季商业广场509-5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1500.4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1500.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478元,由申请人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