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2719号
申请人: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炬,女,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博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昆仑西路支行xxx账户内资金13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昆仑西路支行xxx账户内资金1300000元,其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芳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