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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民终35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3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指令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人诉**、第三人包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或指令互助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及理由:一、互助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诉上诉人险待遇纠纷一案经互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互劳人仲案字(2023)9号《仲裁裁决书》,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互助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互助县人民法院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为由不受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二、若互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上诉人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互助县人民法院已经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受理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案件而非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已经立案受理的问题。经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3民初106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记载:收案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收案意见为“同意立案”;审批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审批人意见为“立案”。《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记载:适用程序为“简易程序”;法定审限为“92日”。据此,可以证实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3月14日对本案立案受理。 二、关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互助土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劳人仲案字(2023)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在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安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室内体能训练馆项目工地从事架子工。海东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证明证实,本案案涉“平安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室内体能训练馆项目”位于海东市消防救援支队培训基地,地址为互助县***沟乡***村。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境内。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青海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已经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受理本案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3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 本案指令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谭 青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 蕾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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