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34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赢丰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甘肃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赢丰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甘肃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珠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