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34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赢丰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甘肃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赢丰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甘肃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珠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