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15484号
原告:甘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农民巷2号8层004室。
法定代表人:安纪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甘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辰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