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21685号
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紫月路18号院1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凤,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农民巷2号8层004室。
法定代表人:安纪源。
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