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标足建材公司与四川赤诚建筑公司,四川赤诚建筑公司大足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566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标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太和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484388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7号1栋9层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5N00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水口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K7TW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标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标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标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标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9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标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代 应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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