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旭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3823号 原告:重庆旭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江明村委会附楼1-8号门市及二楼整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14YXF60。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7号1栋9层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5N0097。 本院在审理重庆旭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旭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旭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02元,由原告重庆旭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胥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