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091号
原告:刘上省,男,1972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201/205栋22层办公7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上省与被告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刘上省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上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上省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53,987.32元),由原告刘上省负担,余款51,837.3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刘上省;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上省负担。
审判员 滑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