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民初1823号
原告: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锦绣东街11号嘉和园7幢141号。
法定代表人:**·吐尼亚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201/205栋22层办公7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驿,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原告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驿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927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