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0186号
原告: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小区3栋10曾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201/205栋22层办公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原告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诉讼中原告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多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