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财保30号
申请人: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锦绣东街11号嘉和园7幢141号。
法定代表人:**·吐尼亚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201/205栋22层办公7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图***市新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610324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支公司出具责任限额为610324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支公司出具责任限额为610324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图***市新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610324元。
案件申请费3572元,由申请人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图***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