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民初4575号
原告:刘上省,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绿地商务中心201/****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岭秀匠心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翔路**南湖湾小区物业楼**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上省与被告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岭秀匠心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刘上省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上省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上省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72.27元,诉讼后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上省负担。余款28,747.2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上省。
审 判 员 和 颖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