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64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
被告:***,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
被告:**全,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
原告***与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