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鹏诚昌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正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2392号

原告:四川鹏诚昌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翠龙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07535361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印诺(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官庄周家井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COCO香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33771020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鹏诚昌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正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鹏诚昌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鹏诚昌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徐光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石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