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正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民初196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COCO香江4号楼二层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33771020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工业企业总公司东二楼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9064214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资阳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5824058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四川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正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资阳锦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正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资阳锦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正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资阳锦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38元,减半收取11,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于 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