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盛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中盛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23民初3111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川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盛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四川省川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川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川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762元,减半收取计23,881元,由四川省川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