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盛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人和众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川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22民初18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人和众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中盛耀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原告四川人和众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