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泽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8民初1007号
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泽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6元,由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鑫
法官助理***书记员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