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2216号
申请人:兴义市品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峰林办景峰大道万峰谷一期B区A片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X201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富民路兴义市阳光电力酒店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9830891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兴义市品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义市品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7842.17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7842.17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859元,已由申请人兴义市品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