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4058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州黔成起智(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兴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义市品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峰林办景峰大道万峰谷一期B区A片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X201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9月5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与被告兴义市品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
特邀调解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