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4民初3046号
原告:**,男,汉族,住华亭市。
被告:甘肃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庄浪县水洛镇紫荆南街。
法定代表人:荆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马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朱承担。
审判员*爱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