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宽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宽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37执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宽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向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宽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5116XXXX10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白马曲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支  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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