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37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宽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向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宽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但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5116XXXX10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8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白马曲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支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