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2132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娟,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宽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德阳市建设建筑职工培训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向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懂,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韦国。
原告***与被告四川宽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9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杨维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怡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