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02执48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组。
被执行人:陕西华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公寓11307号。
法定代表人:尤旭,经理。
***与华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10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损失医疗费等由华能公司赔偿74544.28元(已付47349.76元,尚需再给付27194.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3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194.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华能公司给付了27194.52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10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中由华能公司赔偿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