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528执439号
陕西华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8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280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执行专户打入款项131893元,我院扣缴执行费1893元,下剩130000元支付陕西华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求。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28执4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7月11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