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华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0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陕西华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尤旭,经理。
***与华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10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损失医疗费等由华能公司赔偿74544.28元(已付47349.76元,尚需再给付27194.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3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194.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华能公司给付了27194.52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10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中由华能公司赔偿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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